《消防法》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
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因此,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者錯誤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致使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災發生時失去應有的防火滅火功能,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除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外,還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當的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內容
維保資訊
聯系方式
- 聯系人:郭經理
- 傳真:010-69552656
- 電話:400-0346-119
- 電話:010-57113119
- 郵箱:506665119@qq.com
- 地址:北京通州區新華北路117

